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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9号

    字号: 2009-02-05 16:36:31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3-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79号

    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公告


      《中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惠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中巴优惠安排》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确定适用的规则。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巴优惠安排》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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