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字号:大︱中︱小 2009-06-08 16:14:26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被调低。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钢铁、水泥、铁路、房地产开发等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自5月25日开始执行。
通知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要求,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通知强调,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外,通知称,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细化和落实。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动社会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扩大投资需求,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
会议决定,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钾肥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同时适当提高属于“两高一资”的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项目以及电解铝、玉米深加工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会议要求,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项目,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的同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在上一轮宏观调控初期,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通知(国发〔2004〕13号),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了调整,即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2009-6-8